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for Physiological Sciences, 缩写为CAPS。
第二条 (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国生理科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促进我国科技进步、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推动我国生理科学人才成长和提高,推动我国生理科学发展和普及,促进生理科学技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本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和开拓创新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生理科学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开展继续教育和普及生理科技知识,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和国际交往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七)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含海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外籍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学术会议及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及取得有关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五)单位会员可经学会同意并在学会协助下开展技术咨询,举办培训班和其他业务活动;
(六)自愿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协助并支持本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及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严重损害本会利益、有严重学术不端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及其负责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和组织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在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应届理事会的任期即告终止。理事在任职期间三次缺席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理事最多连续任职三届。当选理事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海外、港澳台地区及边远地区的理事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本会各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负责筹措本会的活动经费,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后,由新的理事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应超过理事会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在任职期间三次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常务理事最多连续任职三届。当选常务理事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海外、港澳台地区及边远地区的常务理事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海外、港澳台地区副理事长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70周岁;
(三)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有特殊情况需超届任职,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学会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监事会及其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规模3-9人,任职时监事会成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担任过常务理事或以上职务,熟悉并有能力监督学会工作;
(二)监事长、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热心学会工作,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学会功能型党委纪检委员由党员监事长担任,监事长为非党员的由党员副监事长担任。
第三十六条 学会秘书处指派一人担任监事会兼职秘书。学会每年安排监事会工作的财务预算,保障监事会工作的经费。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本会如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而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经2022年11月5日第二十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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